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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2 优惠政策

  进入园区生产的企业,在土地、税收、融资、奖励等各种政策等方面给予以下优惠和扶持。

  8.2.1 土地优惠政策

  8.2.1.1 进入园区的企业向园区开发投资管理公司支付每亩不超过500元/年的土地租金,一次性办理手续。

  8.2.1.2 投资规模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,园区开发投资管理公司可视投资情况给予优惠。

  8.2.1.3 土地租金可一次性付清,也可分年度支付,一次性付清土地租金的企业,还可享受优惠。

  8.2.2 税收优惠政策

  政府将执行“免二减三”税收优惠政策。按照“收入两条线”的原则,采取税务部门征税,政府以奖励资金列支的办法,对企业给予优惠扶持,即首先由税务部门全额征收,再通过园区开发投资管理公司代表政府以奖励的形式返还企业。

  8.2.2.1 农特税征收与返还

  在园区投资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,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农特税金额征收后,全额返还给企业,后3年减半征收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,由企业申请,经开发投资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,报州政府批准,可享受返3减7的优惠。

  8.2.2.2 所得税的征收与返还

  入园企业自投产日起,所得税返还3年。若投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投资总额的2倍以上的,经开发投资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,可在年内奖励按年度所得税额的50%。

  8.2.2.3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“零税率”。

  8.2.2.4 企业分给职工的股份,凡在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,返还个人所得税。

  8.2.2.5 园区内企业发生亏损的,新入园企业实施兼并,收购或者租赁、承包的,可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。

  8.2.3 收费优惠政策

  8.2.3.1 园内企业除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交费项目和标准外,禁止园外其他单位向企业和业主收取或摊派各种不合理的费用。对法律、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,投资企业和业主有权拒缴,并可向园区开发投资管理公司申诉。

  8.2.3.2 凡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,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。

  8.2.3.3 园内企业免缴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增容费。

  8.2.3.4 凡入园企业,其缴纳地方的一切税费由园区开发投资管理公司代征代收,该返还的也由园区开发投资管理公司返还。

  8.2.3.5 园内企业统一实行《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》、《税费登记证》、《经营性收费许可证》交费及年度审验制度。

  8.2.3.6 进入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,生产建设所需物资,有关部门应与国内企业等同标准,且要给予及时和充分的供应。

  8.2.4 服务优惠政策

  8.2.4.1 为提高办事效率,园区管理按照“小机构、大服务”的管理模式,实现“一栋楼办公、一个窗口对外、一条龙服务”,为投资者提供公优质服务。

  8.2.4.2 实行园区责任人制度,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派责任人,负责涉入本部门的事务,提高服务水平。

  8.2.4.3 投资项目的审批,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,十日内给予答复或办理有磁手续。

  8.2.4.4 园区企业涉及航空运输的花卉,享受省政府规定的航空运费补贴。

  8.2.5 户籍管理

  8.2.5.1 投资者及其配偶、子女由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及户口迁移手续,免收入城费用,并在就学、招干、招工、参军等方面与州内居民享有同等待遇。

  8.2.5.2 户口不在州内的投资企业员工子女,需要当地小学、中学就读的,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就读,按统一标准收费。

  8.2.6 园区投资开发管理公司对园区内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。凡进入园区进行检查的单位,需征得园区投资开发管理公司的同意后,方能进入园区进行检查。

  8.2.7 知识产权保护

  进入园区的花卉新品种,由政府委托园区投资开发管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,并负责保护。鼓励园内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合作,对迪庆州的球根花卉种质资源进行研究和开发,培育出的花卉新品种首先在中国注册登记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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